文法系教师教育工作条例
2015-08-01 10:42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的规格,从而使我院的教育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文法系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教师师德师风
第一条 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教师的职业决定了教师始终处于为人师表的地位,是学生的楷模和表率。因此教师要自尊,自爱,不断地自我修养,自我教育,在行为意识上时时注意讲文明,守纪律,努力践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塑造为人师表的形象,进而以更高的理想人格自励,而不要菲薄自己的职业。
第三条 教师必须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服从工作需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教师应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教学实践中,积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教书育人是教师基本职责。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既要关心、了解、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新任教师原则上均需学院、系部、教研室审核后上岗,并参加学院“过三关、攻一课”工程。任职第一年不得使用PPT授课,必须使用板书。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的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八条 新任教师授课实行导师传帮带,由学院、系部指定教学名师担任导师。
第九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而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堂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中还应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以保证教学内容的衔接和联系。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负责选好教材或自编讲义,教材内容要求有较高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已合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根据效力填好教学日历,报院里备案,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取舍教学内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备课笔记,明确重点和难点。
第十四条 注意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吸收新的学术和教学科技成果,改进教学方法和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授课所需的教具、挂图、幻灯和录像等都要用心设计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应纳入授课计划,安排在教学日历内,并按习题课和讨论课的目的要求认真组织。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雅,语言生动、流畅和板书清楚规范。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学生听课,教育和督促学生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每位主讲教师至少要讲授一学期。课程进行中不得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让他人代课,如有特殊需要应经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 聘用校外人员任课,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将所聘人员的简历和业务情况、来校主讲的课程名称、课时和安排上的特殊要求报教务部。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额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并为一大节而提前下课。
第四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一条 课外辅导包括课外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及作业批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或随堂考试应全部批改,应打分,不能最后只写“阅”字、日期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在“教学记录”中等级打分,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作业不及时不交作业的学生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作业质量,缺勤不参加考试的学生督促他们正常出勤。
第五章 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五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都必须试做,以保证实验课质量。
第二十六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熟悉实验操作教程。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肃静、整洁、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重要实验,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课的学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补做重要的实验。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二十七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得姑息学生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指导认识学习、社会调查均应具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对学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和院系领导应对实习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各种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负责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并交系部备案。
第六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学校和院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名。未经教学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更替。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应分组进行,原则上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
第七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考试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必须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表进行,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
第三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应在该课程的课表最后一周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试应严格按照学校和法学院对考试环节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八条 系部、教研室应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法研讨工作,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法研讨活动,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和参与教研活动,积极撰写教改论文和申请教研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师违反条例规定,院系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奖金、调离教学岗位、通报批评或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并报学校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系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