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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系教职员工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2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系教职员工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全体员工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评价,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进而保障我系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客观科学的考核原则;

(二)坚持重成果、强激励、硬约束的实施原则;

(三)坚持鼓励先进和创新,不断进取改革的原则;

(四)坚持岗位责任制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文与法律系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考核周期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第六条教书育人,服务社会。

全体教职工应该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关心集体事业。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遵循教育规律,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工作中讲究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三章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考核方法

针对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其标准分别如下:

(一)教师考核方法,教师考核成绩由学生评价成绩、系内教职员工互评成绩和系主任评价成绩组成,由系考核领导小组最终评定;管理人员考核方法。管理人员考核成绩由管理人员互评成绩、全体教师评价成绩和系主任、书记评价成绩组成,由系考核领导小组最终评定。

(二)考核成绩的统计由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统计人数为2人,考核结果交系主任审核。负责考核成绩统计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则,被考核人员无权私自打听个人考核隐私。

(三)系根据教职员工的学年工作表现给予奖励。奖励包括平均奖励和特殊奖励。(1)在学院年终考核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者,可获得平均奖励。(2)特殊奖励。针对教学和管理中表现突出者,系内提供特殊奖励。奖励项目包括教研立项、论文、专著、获奖、创收、管理补贴等。集体奖励发放至主持人处,由主持人视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第九条公务活动支出

系部名义获得上级颁发的集体奖励,5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后续的专业建设和职工福利,50%发放有主要贡献的成员。

系创收资金中保留公务活动基金,占创收总额的20%。该基金必须用于公务活动支出,主要包括:系内接待来访费用、各类讲座沙龙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系内组织的各类活动费用、工会集体福利费用、个别教职工和学生突发困难资助等,剩余部分作为发展基金放下一年度支出。

所有公务活动支出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做帐,工会主席监督,系主任审批。

第四章责任

第十条责任内容

全系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和系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纰漏或其他过失,严重损害学院和本系利益的,根据造成后果的具体情况承担责任。

(一)对出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扣减奖励基金的情形:

1.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管理事故的(诸如上课迟到、旷到、提前下课;监考迟到、旷到等),扣100元。

2.教师调停课、更改成绩等,每人次扣发20元,情况严重者扣50-100元。

3.每学期评教后10%者,一次扣发20元,要求两年内进行整改。

4.一学期内,教职员工2次以上缺席系例会及院系重要集体活动的;管理人员一学期事病假6次以上者(因公出差除外),每次扣发20元,每学期事病假达16次以上者,不发放管理奖。

5.有其他违纪情形的,酌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法系全体教职员工民主讨论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异议要求修改的,可召开全体教职员工会议,重新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7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3月修订,最终解释权归文法系系务委员会。